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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律师——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来源:孙宜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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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之辩护经验一日谈——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近日,本吧主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代理了一起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刑事案件辩护。

被告人胡某,因工程周转需要,分别于2009年及2011年,通过编造虚假投资项目的手段,向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银行放贷后,被告人均未用于工程项目投资,而是将其用来偿还民间借贷的利息。后因债台高筑,民间借贷利息约定过高已无偿还能力,遂向公安机关自首。



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项目,采用虚假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代理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及时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通过对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报表分析,代理人认为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贷款诈骗罪欠缺法律与事实依据,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被告人显然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首先,其骗取的银行贷款并未用于个人挥霍,而是将其偿还民间借贷款,被告人在根本上还是想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其次,被告人作为债权人,对外仍享有600余万元的债权,以此完全可以具有偿还能力;第三,在实践当中因为银行对于公司贷款的申请要求比较严格,但对于申请的审查却存在明显漏洞,被告人一方面急需资金周转,另一方面却要满足银行的各项贷款审批手续,由此迫不得已才伪造了投资项目。



案件审理结果:本案经法庭审判后,法庭认为检察院起诉的相关案卷材料需要补充,已将案卷退检,检察院已将该案卷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说在本案中,作为代理人,圆满的完成了辩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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