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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之盗窃罪主从犯的认定
来源:孙宜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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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盗窃罪主从犯的认定
在认定盗窃罪时,如果被告人系多次作案,那么对于每次作案的涉案金额、在盗窃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主导作用还是辅助作用),对于辩护人来讲都是案件的突破口。因此要对其重点把握。
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盗窃某钢铁集团废铁(价值人民币50万元),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郭某共盗窃六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另一被告人郭某已另案处理),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代理本案后,本人作为被告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相关卷宗材料、询问被告人郭某,总结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检察院起诉的六次盗窃活动郭某是否每次都参与存在疑点,被告人只承认参与了四起,其他两起是同案另一被告人自己实施的盗窃;二、在这四起盗窃过程中,被告人郭某仅起到辅助性作用(盗窃犯意的提起者并不是被告人郭某,其在涉嫌盗窃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本案中在整个盗窃犯罪过程中,从实施盗窃之前租赁货车、现场指挥装车、货车装满后带领车辆离开现场,到联系买家、商议价格、收取赃款等一系列犯罪活动都是由本案另一被告人主导并实际操作的,被告人郭某也并未获得一分钱赃款);三、被告人郭某素无前科,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其参与的所有盗窃活动都是为了应其朋友的要求而帮忙,系初犯,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郭某部分犯罪未遂,起诉书也予认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另,被告人郭某的妻子常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养家糊口、给妻子治病的重任全落在被告人郭某身上,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案经审理,法庭认定了辩护人郭某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且因被告人郭某系初犯,犯罪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赃退赔,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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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宜逊
  • 执业律所: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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