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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民间借贷律师之民间借贷的风险与维权
来源:孙宜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6
浏览量:569

济南借贷律师之民间借贷的风险与维权
前言: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为急需用钱而银行对于贷款的审批手续比较复杂、放款周期长、担保要求严格等,民间借贷由此风生水起。一方面是个人或者公司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筹集资金简便快捷,另一方面是资金充裕的个人或公司通过放贷的形式可以获得比银行高数倍的利息。然而正因为民间借贷的便捷高效和高收益,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案例一、高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朋友关系。2011年11月3日,被告以经营所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于借款之日起三日内偿还。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依约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2年8月20日还款。但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

案件承办过程
     本案原告高某提交法庭的证据有1.向被告打款的银行凭证 2.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面对借款的数额和还款期限均有体现,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本案在诉讼的证据方面是比较完备的。但是被告人在原告起诉时已经联系不上了,电话不接、暂住地址查无此人已经搬走,唯一的财产线索就是其名下有贷款购买的别克车一辆(首付款15万元,银行按揭20万元左右)
     在本案立案并将被告车辆保全(禁止车辆买卖,俗称活封)后,代理人替原告查出被告的车辆当时正在4S店进行维修,代理人建议原告可先采取措施将其车辆控制,否则可能会将来执行的时候无法顺利取得车辆。但当事人原告一方因种种原因,未听从代理人的建议。


案件判决结果
      本案立案后,因被告张某拒绝领取开庭传票,法院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庭审当日,被告并未出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因案件的相关事实比较清楚、借贷关系明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借原告10万元款项的情况属实,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迟延利息。被告并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案例二 、孙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被告二人系朋友关系。自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四次,共计人民币222.35万元。然而该四次借款分别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依约偿还借款。


二、案件承办过程
      本案作为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本案被告王某系多次向原告孙某借款(前后近20次),原告每次分别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王某打款,但是因次数太多时间较长原告对具体的打款情况记不清了;第二,本案原告认为向被告的借款系个人借款,被告认为原告借钱是想通过被告的关系入股山西煤矿取得股权并分红,该笔钱是投资款而非借款;第三,在借条正文旁边,原告又自己对金额做出了注解,其中在借款65万元的旁边标注有“减三个月利息75000元,余575000元”,因此法官对于本金到底是多少产生了怀疑;第四,本案被告一直向原告借款,被告也曾分二十多次向原告还款,而双方约定的5分月息明显高于四倍的银行贷款利率。对于超出法定利息的款项是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认定为利息,还是作为本金冲抵借款,这是本案需要认定的事实之一。


三、案件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定:(1)原告向被告借款四笔的情形属实,但对于65万元借款这一笔,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向被告付款65万元的事实,按照双方约定的五分利息,结合原告在借条上标注的“减三个月利息75000元,余575000元”推算出本金是50万元,超出的15万元均为利息,且已偿还75000元;(2)因双方约定的5分月息过高,法院认定超出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应当冲抵本金,认定尚未偿还的本金数额为108万。

 


律师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亲朋好友向你借款的情况,应慎重对待:可能你们当初约定的利息较高、可能碍于面子不好拒绝,但是也要意识到借贷存在的风险:有可能会连本金都要不回来。尤其像本案这种情况,被告作为借款人,家不在当地、当地没有购置房产、没有固定工作,甚至也没结婚不知道对方底细的这种朋友,哪怕当初向你许诺的利息再高,借款时也一定要慎重,否则很有可能将来无法执行,使法院的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
      在立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是避免损失的方法之一。通过及时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存款、股权、债权等财产,将来一旦法院判决胜诉,可以通过拍卖、折价等方式实现债权。
      签订借款协议(借条)时也应措辞恰当。明确写明(1)借款日期、还款日期(没有具体还款日期的可以不写)、借条出具日期;(2)借款人姓名(最好注明其身份证号)、出借人姓名(今借***人民币……);(3)该笔借款本金是多少、以什么方式支付(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账),如有利息的话怎么计算(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大概年息25%左右)、利息怎么支付(是按月支付还是还款时一次性支付);(4)向对方打款之后要求对方出具收到条、如果是网上转账、银行转款的话要留好相关单据,或者是在借条正文的最后要求对方注明“已收到借款***元”;(5)要求对方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并查看其原件;尽量要求对方提供汽车、房产等作为抵押(有可能该抵押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应当调查清楚),或者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

 

律师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亲朋好友向你借款的情况,应慎重对待:可能你们当初约定的利息较高、可能碍于面子不好拒绝,但是也要意识到借贷存在的风险:有可能会连本金都要不回来。尤其像本案这种情况,被告作为借款人,家不在当地、当地没有购置房产、没有固定工作,甚至也没结婚不知道对方底细的这种朋友,哪怕当初向你许诺的利息再高,借款时也一定要慎重,否则很有可能将来无法执行,使法院的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
在立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是避免损失的方法之一。通过相关关系的协调,及时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存款、股权、债权等财产,将来一旦法院判决胜诉,可以通过拍卖、折价等方式实现债权。
签订借款协议(借条)时也应措辞恰当。明确写明(1)借款日期、还款日期(没有具体还款日期的可以不写)、借条出具日期;(2)借款人姓名(最好注明其身份证号)、出借人姓名(今借***人民币……);(3)该笔借款本金是多少、以什么方式支付(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账),如有利息的话怎么计算(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大概年息25%左右)、利息怎么支付(是按月支付还是还款时一次性支付);(4)向对方打款之后要求对方出具收到条、如果是网上转账、银行转款的话要留好相关单据,或者是在借条正文的最后要求对方注明“已收到借款***元”;(5)要求对方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并查看其原件;尽量要求对方提供汽车、房产等作为抵押(有可能该抵押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应当调查清楚),或者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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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宜逊
  • 执业律所: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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